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儋州市支持会展业发展暂行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时间:2024-09-02

  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儋州市支持会展业发展暂行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儋州市支持会展业发展暂行办法(修订稿)》已经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促进儋州会展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财政资金是指市级财政用于支持我市会展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受理申报、审核拨付等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会同市商务主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同期举办含有会议、展览的同一个会展项目,可同时享受会议、展览的资金支持。

  第六条本办法的会展项目是指在儋州召开或举办,符合儋州产业发展方向的旅游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和热带高效农业,以及对社会经济发展有促进作用的会议、展览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市重点会展项目是指经市政府确定,在本市举办会展活动时间达3天以上且参会人员住宿2晚(含)以上(不含会展工作筹备时间)且满足以下五个条件之一的会展项目。

  (三)由在民政部注册、并在中国社会组织网登记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团体主办的会展项目。

  (五)中央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在我市举办的会展项目,或影响力特别大的会展项目。

  市重点会展项目资金支持最多不超过三届(含),上述第五项支持方式及额度另行商定。

  (二)以个体为主要对象的各类展示会,如:文化科普展览、人才交流会、公益性、政策性成就展、企业福利性会议等非经贸类交流活动。

  (三)经法院、仲裁机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裁(认)定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项目。

  (四)会展项目举办时发生群体性事件、安全生产事故或发生知识产权纠纷造成负面影响或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当年已享受省级会展资金支持和获得本市市级其它财政资金支持的会展项目,不得重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资金支持。

  1.时间要求:会议活动时间达3天以上且参会人员住宿2晚(含)以上(不含会议工作筹备时间)。

  3.人数及资金支持标准:参会人数达1000人及以上,给予110万元的资金支持;参会人数达3000人及以上,给予150万元的资金支持;参会人数达5000人及以上,给予190万元的资金支持。

  4.第七条第(三)项中明确的社会团体主办的会议项目,除按以上资金支持标准给予支持外,举办会议项目的第一年再另行给予30万元的资金支持。

  1.时间要求:会议活动时间达3天以上且参会人员住宿2晚(含)以上(不含会议工作筹备时间)。

  3.人数及资金支持标准:参会人数达200人及以上,给予30万元的资金支持;参会人数达1000人及以上,给予130万元的资金支持;参会人数达3000人及以上,给予170万元的资金支持;参会人数达5000人及以上,给予230万元的资金支持。

  展览项目展期天数达3天(含)以上(不包括布展与撤展时间),展示内容项目与主题相符合,同时满足以下标准的予以如下资金支持:

  (一)参展位数达200个不足350个的(平均每个展位不低于9平方米,下同),给予主办方15万元的资金支持;参展位数达350个不足450个的,给予主办方25万元的资金支持;参展位数达450个不足500个的,给予主办方35万元的资金支持;参展位数达500个及以上的,给予主办方45万元的资金支持。

  (二)将在省内外其他城市连续举办三届以上,参展位数达500个及以上的(平均每个展位不低于9平方米),且境外参展单位不低于30%的展览项目引进本市举办的,除按第十条第(一)项资金支持外,引进第一年另行给予20万元的资金支持。

  (一)申请专项资金的申报单位应为国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社团或事业单位。申报单位在同一年度内多次在我市举办同一主题的展览或会议,只能申报一次市级会展资金支持。

  (三)每个项目的资金支持申请须由主办方作为申报单位提出申请。同一项目涉及多个单位的,须协商推选其中一个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推选证明材料。

  市重点会展项目申报单位应提前2个月向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列入市重点会展项目申请,并在会展项目结束后30日内提交资金支持申报。

  (二)提交市政府确定为市重点会展项目的批准文件或与市政府签订的合作协议等文件。

  (五)会场租赁合同、酒店住宿发票、酒店住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参会人员名单(含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及职务、联系电话、境外参会人员提供护照号)、签到表(纸质签到表或电子签到表)及酒店出具的房间安排明细证明材料、反映活动内容的现场相片(会议项目提供)。

  (六)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场地租赁发票、实际展位平面图、参展商名录(含工作单位、联系电话、营业执照复印件)、照片等相关材料(展览项目提供)。

  第十四条申报材料按照顺序装订成册,并一次性提供所有完整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由申报单位负责,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二)会展项目现场核查:初审通过后的会展项目,市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在项目举办期间对现场情况进行核查,核实活动的真实性、内容及规模等,并出具现场核查结果。

  (三)会展项目专项审核:经现场核查通过的会展项目,在项目结束后,一次性提交准确无误的申报材料,市商务主管部门可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对申报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查会展项目的合规性、资料的真实性,并对符合资金支持的会展项目,出具审核结果以及建议资金支持金额标准并形成书面审核报告,对审核结果不符合要求的会展项目不予支持,由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关申报单位。

  (四)会展项目资金审定:市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核报告提出资金扶持计划,并上报市政府审定。

  (五)会展项目资金公示:市政府审定通过后,资金支持信息由市商务主管部门在儋州市政务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六)会展项目资金支持拨付: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商务主管部门拨付资金至申报单位,如当年会展业专项资金支持额度不足,列入下一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六条获得资金支持的单位,应当按照资料档案管理相关要求,妥善保存申报材料,并自觉接受会展、财政、审计等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提交虚假申请资料骗取专项资金的申报单位,由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按情节严重程度分别采取停止资金支持、取消会展业专项资金申请资格等措施;对已拨付资金支持的,由市商务主管部门追回。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要严格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一旦发生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违规行为,将依法依纪予以党纪政纪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工作人员应坚持真实、客观、公正的原则,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如审核过程中发生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2019年9月印发的《儋州市支持会展业发展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