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请自到刷墙摔伤 东家赔还是同伴赔
时间:2024-08-19

  去年9月,夏某家里的房子需要维修和粉刷,找到凌某,双方说好做“点工”。施工过程中,凌某将在夏某家做工的情况告诉了同行罗某,罗当场表示也愿意前往做工。去年9月13日早晨,罗某没打声招呼,直接来到夏某家做工。

  中午,夏某、凌某和罗某三人一起吃饭,且都喝了酒。下午,罗某在粉刷二楼阳台顶时,不小心从跳板上摔了下来,被送往医院救治后诊断为腰椎压缩性骨折,经鉴定被认定为十级伤残。对于罗某的索赔要求,凌某和夏某都不予认可。罗某于是将两人告上法院,索要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赔偿6万余元。此案如何判决?凌某和夏某,谁该赔偿罗某的损失?赔多少?答案请于下周五前发至。

  李某(男)与黄某(女)恋爱2年后结婚,婚前李某的父母给李某10万元,李某购买了股票。婚后,李某利用业余时间炒股,有时也利用家中部分积蓄购买了股票,但在赢利后及时将挪用的家中积蓄退出股市。股票一直由李某操作,近期股票已增值至33万元。现李某与黄某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夫妻感情急剧恶化,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分割股票的增值部分。股票的增值部分是否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法院判决:10万元股金属李某的婚前财产,其余增值部分由夫妻双方对半分享。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股票的增值部分作为一种生产、经营收入,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就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从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认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负举证责任。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的,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卢大海(黄石市河口镇镇政府)、王俊(武汉市利济路宝善巷)、周瞧(华中农业大学)、张胜利(中南民族大学图书馆)、王伟(武汉中原实业集团)、孙珉(武汉大学水电中心)、王艳梅(宜昌夷陵路99-2号金信公司)。